各有關單位:
為進一步做好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,加強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員隊伍建設,確保評審工作科學、規范、權威,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(2022年修訂)》(甬政辦發〔2022〕33號)規定,經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同意,現將《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員管理暫行規定》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行。
寧波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
(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)
2023年10月7日
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員管理暫行規定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加強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員管理工作,規范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員(以下簡稱“評審員”)行為,確保評審工作科學、公正、權威,根據《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(2022年修訂)》、《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(2022年修訂)》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評審員是指經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(以下簡稱“市評審辦”)考試或考核合格后取得評審員證書,從事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的專業人員,包括評審員和見習評審員。
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員的遴選、管理和監督。
第二章 評審員遴選
第四條 市評審辦以考試或考核形式向社會公開遴選評審員,具備條件的人員自愿提交申請,經所在單位同意后,參加評審員遴選。根據評審工作需要,市評審辦不定期組織評審員遴選。
第五條 評審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:
(一)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;
(二)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(僅限經濟管理類、科研類、工程技術類);
(三)從事質量管理或相關工作3年以上,具備專業理論知識,熟悉《卓越績效評價準則》和《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》國家標準、《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》及其細則;
(四)具有與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相適應的綜合分析研判、語言文字表達等技能;
(五)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,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行為記錄。
第六條 市評審辦對申請人員提交的材料(申請表及其他資格證書)進行審核,對符合條件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人員,由市評審辦負責組織考試,經考試合格的,由市評審辦決定聘用其為見習評審員,頒發聘用證書;對符合條件的中級以上職稱(副高級、正高級)人員,由市評審辦負責組織考核,經考核合格的,由市評審辦決定聘用其為評審員,頒發聘用證書。
第三章 評審員管理
第七條 市評審辦負責評審員的統一管理。對評審員業務培訓、聘用評審、期滿續聘、違法違紀等情況進行建檔管理和評價。
第八條 見習評審員、評審員聘用期均為4年,期滿后重新聘用。評審員受市內外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機構聘用后,可參與相應評審活動,但須在受聘后一周內向市評審辦報備相關信息(市本級外)。
第九條 建立見習評審員晉級機制。見習評審員在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后可申請成為評審員:
(一)參加過2家及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工作;
(二)為3家及以上組織提供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咨詢輔導;
(三)獲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組組長或3名及以上市級評審員推薦。
見習評審員在參加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時不獨立評審,有建議權,無表決權,不獲取勞務報酬。
第十條 市評審辦不定期組織開展評審業務技能培訓和交流活動,以幫助評審員持續提高評審水平和綜合能力。評審員應加強業務學習和技能提高,不斷適應各類評審需求。
第四章 評審員職責與行為規范
第十一條 評審員職責
(一)在評審范圍內,遵守評審規定,按要求工作;
(二)保持客觀性,根據評審中得到的信息進行分析;
(三)迅速策劃并執行所分配的工作;
(四)對影響評審結果或可能需要深入調查的問題保持警覺;
(五)根據觀察結果形成文件,報告評審結果;
(六)保存有關評審文件和記錄,評審完成后交評審辦歸檔。
(七)保守評審文件的機密;
(八)配合和支持評審組長的工作。
第十二條 評審員行為規范
(一)遵循政府質量獎評獎宗旨,主動回避與自己利益相關的受評組織的評審工作;尊重受評組織的文化與價值觀,堅持公開、公正、公平原則,保證評審工作客觀真實;遵守商業秘密法律法規和評審保密約定(承諾),保護受評組織商業秘密,做到不使用、不泄密。
(二)對評審信息嚴格保密。評審前,不擅自與受評組織交流評審信息。評審時,不傳播可能危及評審公正的信息,除受評組織公開發布的外,不私自備份受評組織的信息,不保存受評組織的材料。評審后,不私自給予受評組織關于分值和總體表現情況的反饋。
(三)廉潔自律,不接受受評組織的任何宴請、禮物、傭金或有價證券等。自覺抵制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的干預。
第十三條 評審員應主動宣傳推廣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,鼓勵本市各類組織積極實踐卓越績效模式,提升質量管理水平。
第十四條 評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予回避:
(一)在受評組織任職、兼職、持有股份或離職不足三年以及與受評組織存在其他利害關系的;
(二)近三年內為受評組織提供過咨詢、培訓服務的;
(三)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的,應及時提請回避。
第五章 評審員監督
第十五條 市評審辦負責評審員的日常監督管理,并接受單位和個人的舉報和投訴。
第十六條 評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市評審辦取消其評審員資格。
(一)連續2屆或累計3屆因自身原因未能參加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的;
(二)受聘參加市內外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(市本級外)連續2次或累計3次不向市評審辦報備相關信息的;
(三)無正當理由連續2次或累計3次不參加評審員業務培訓的;
(四)期滿后不辦理續聘的;
(五)不遵守評審員行為規范,造成不良影響的;
(六)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。
取消后五年內不得申請評審員資格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,原《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員管理辦法》同時廢止。